Page 44 - 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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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环境监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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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城区不相连,且建成区面积大于 10km 时,或与原城区相连面积大于 20km 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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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现有城市监测布点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覆盖面积大于 25km 的,
                可在原建成区和新建、扩建的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
                    城市区域全部监测点位(含新增点位)实测或模拟计算的大气污染物浓度算术平

                均值,与同一时期城市建成区原监测点位测得大气污染物浓度区域总体平均值相对误
                差应在 10% 以内。
                    新增监测点位数超过原监测点位数量 50% 的,必须在本区域实行加密网格监测,

                使用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百分位数估计值;
                使用同一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大气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百分位数与估计值比较
                时,各百分位数相对误差应在 15% 以内。
                    ②点位变更技术指标

                    因采样高度变化、城市拆迁、后勤保障等条件变化造成无法正常运行的个别监测
                点位,可在小范围内调整,其移动直线距离不超过 1000m;因条件限制,在原点位直
                线距离 1000m 内无法设点时,经充分论证后可在原点位直线距离 1000m 外设点,但

                其监测点位选择指标必须满足点位增设审核技术指标要求。调整后的监测点位,5 年
                内不得再移动。
                    新变更监测点位与现有点位15个有效工作日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对比偏差分析。
                日均值偏差小于 15%。
                    (2)断面(点)分布要求

                    河流受人类活动影响区域内,应 100km 左右设置 1 个国控监测断面。
                    湖库按湖体自然状态划区设置监测断面,无明显环境功能分区的,可采用网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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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湖库面积设置监测断面;库体50~100km 应设置1个监测断面,空间分布应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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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照断面,河流断面上游 2km 内不应有影响水质的直排污染源或排污沟口。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应具有可达性、采样方便性。
                    控制断面,尽可能选在水质均匀处。

                    (4)国(省)控网调整要求
                    取消原消减断面,统一调整为控制断面。
                    取消原城市内湖监测点位。
                    原设置点位(断面)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调整的。

                    国家或省级流域考核断面,优化纳入国控或省控监测断面。
                    78 个国界河流(湖库)监测断面纳入国控监测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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