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新时代乡村文化振兴与乡村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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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乡村文化振兴与乡村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研究

            的范围要更加宽广,其所关涉的社会关系也更加丰富。同时,从法律和道德二者的关系来

            看,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称法律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即一方面论述了法律和
            道德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也阐释了法律的道德标准,门槛是极低的。道德标准
            是评价法律的一尺标杆。同时,从法律制定的起源来看,西方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制

            定法律的方式,即个体与总体之间订立契约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可见,法律产生于人
            与人订立的契约和规则。而这些契约和规则的源头恰恰也是人类社会所依靠的运行习惯和
            规范,即长期以来社会成员间内心遵守、行为约束的道德要求。由此可看,道德所涉及和

            调整的范围和要求比法律更加广阔。
                 (2)法治自身局限性
                 法治的核心在于成文的法律规范,依靠法律规则以实现有效治理。西方社会相对较早

            就将法律规范的条文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更加侧重法律的科学化作用。范忠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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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书中总结道,“西方人将法律视为‘政治的技术’‘治理城邦的原则’” ,法律依靠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相比较于其他社会规范,其本身就具有强大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法
            治的完善和发展更是当今时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整体发展
            的根本保证。但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本身具有的有限性和滞后性也逐渐显现。从

            社会整体发展上来看,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快速发展和扩张,不
            能保证上层建筑的有效发展和更新,法律的调整势必会有相对滞后性。比如当今社会环境

            下,新兴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但国家对其的监管规范却
            迟迟没有出现,这就使得其在法律层面漏洞百出;比如近些年来出现的网约车现象、人工
            克隆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法治依靠的是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其具有最高层次的严厉性和

            约束性,不能将所有的社会关系全部纳入法律层面来,同时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社
            会关系复杂,整体民众法律素质亟待提升,这就要求国家在法律制定和具体治理方面耗费
            较大成本,司法资源此时变得捉襟见肘,在具体法律规范方面势必会有一定的局限。具体

            到我国乡村地区,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国当前乡村地区发展水平不高,法治对于实现乡
            村问题的有效治理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因此,当下我国要借鉴域外乡村治理方面的多元化
            方式,运用多种治理方式实现综合治理,而我国乡村在较大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社会的特点,

            因此借鉴传统社会中的礼治方式,在我国乡村具有较好的实践基础。
                 (3)乡村治理的要求

                 不论是法治还是德治,社会治理的核心在于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即人们
            在共同的物质和精神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所
            以归根到底,社会治理在于调整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乡村治理的核心在于处理好

            村民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广大乡村地区,整体较为封闭,生产力较为落后,同时随着城
            乡差距的拉大,乡村人口的大量外流,我国当前乡村村民整体法律素质亟待提升,因此,

            1  范忠信 .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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