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矿山地质灾害与环境治理
P. 33

矿山地质灾害与环境治理

                 采场电把应有独立的进、回道,电把道的把进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电把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 0.5m 的人行道。
                 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 3 ~ 4m 的松散垫层。
                 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
            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均应有严格的采矿顺序,特别在高阶段的自然崩落法,
            其拉底方式和采矿顺序均需要严格遵循地压规律。
                 7. 无底柱分段崩落果矿法的安全检查要点

                 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
            不能创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

            到分段高度的 2 倍左右。
                 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
            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不得小于 20m。

                 各分段联络道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8. 分层崩落法的安全检查要点
                 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 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3.5m。
                 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上相邻下分层 15m 以上。

                 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洞时,禁止在相邻近路或下部
            分层巷道内作业。

                 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挪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移出支柱。
                 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极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形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

                 清理工作面,必须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9. 回采矿柱的安全检查要点
                 回采顶柱和间柱时,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须在矿房回采结束做好(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26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