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矿山地质灾害与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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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灾害与环境治理
采场电把应有独立的进、回道,电把道的把进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电把道放矿溜井口旁,必须有宽度不小于 0.5m 的人行道。
未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 3 ~ 4m 的松散垫层。
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
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均应有严格的采矿顺序,特别在高阶段的自然崩落法,
其拉底方式和采矿顺序均需要严格遵循地压规律。
7. 无底柱分段崩落果矿法的安全检查要点
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
不能创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规定的厚度,必须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
到分段高度的 2 倍左右。
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
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不得小于 20m。
各分段联络道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8. 分层崩落法的安全检查要点
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 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3.5m。
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上相邻下分层 15m 以上。
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洞时,禁止在相邻近路或下部
分层巷道内作业。
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挪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移出支柱。
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极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形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
清理工作面,必须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9. 回采矿柱的安全检查要点
回采顶柱和间柱时,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须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后,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须在矿房回采结束做好(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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