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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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易损、易腐等特征,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农村物流网络的连通度和覆盖面,构建跨区域的农
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加强物流配送、动态仓储以及信息整合等一体化的集成管理,搭建农
村智慧物流体系。鼓励区域性综合农贸服务中心与电商平台联动发展,高标准建设现代化
的农促农贸集散中心,促进电商平台和实体流通的深度融合。
第三,要基于数字化技术,强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过程中的金融服务,缓解小
农户和融合主体的资金需求。互联网平台利用农业产业链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大量碎片化数
据,通过挖掘、分析和计算形成与信贷相关的数据库,优先筛选有能力和有潜力的资金需
求主体,并精准提供信贷方案。因此,要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之间的多方合作,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建立新型信贷担保和服
务体系,不断推动农村产业融合过程中的金融服务创新。
第四,要完善农业新技术推广互联网服务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互联网信息
平台获取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借助互联网平台,加大对农技人员和农业生产者的在线
培训教育,分层次、分领域组建专家服务团队,解决农村产业融合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技术
和管理问题。
(五)优化农村产业政策和制度供给
政府是产业政策的制定者和产业制度的设计者。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传统
农业农村政策和制度所能发挥的效用在不断下降,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
展的顶层设计,创新相关政策,营造相应的政策环境,激发新时代农村产业融合的新浪潮。
一方面,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相关领域的法律相对薄弱,为此政府必须要完善产业
融合发展的法律体系,约束融合主体的市场行为。如全国人大等相关部门应该在设立《中
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探索形成《农
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法》,维护农村市场公平竞争,以法律促农村新产业、新
业态的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法可依。在法律中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利益联结机制的准则和违法后的惩处办法,科学限定非农工商企业参与产业融合的股
份比例,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要尝试在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内探索成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统筹推进指导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机构,完善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组织领导机制,负责
协调农业、旅游、教育、文化、市场监督等各部门的政策资源,统筹推进农村产业融合相
关的政策研究、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等事务,健全农村融合型新产业、
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的监管制度,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市场监管力度,避免融合领域
的监管缺失。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农村产业发展中的职能水平,强化监管过程的连续性,
避免监管工作的空白和缺失,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产业融合发展进程。实时监
督农村产业融合过程和融合主体行为的规范性,严厉惩罚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并及时
制止产业融合行为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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