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现代化水利工程施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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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
第二节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一、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特点
相较于其他监理合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更具特点和难度,其主要特点有以
下几点。
(一)监理合同的标的特殊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民诉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客体。一方面,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中包含管理使用权的转让,是委托方赋予监理单位对其人员、财产以及设备进行管理的权
利,也就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实现了建设情况的透明化。另一方面,监理合同的服务对象
具有固定性。在合同中明确了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是围绕着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的,
因此对造成风险的环境因素以及人为因素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这使得合同的审查
具有困难性。
(二)从合同性质
从合同性质是指在其他合同成立的前提下签订其他的合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监理工
作的主要目的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而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双方需要签订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如果缺少任何一个合同部分,那么,
监理合同将失去有效性。
(三)建立合同履行周期较长
面对施工期较长、体积庞大且人员流动大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其整体的建筑时间较
长,因此合同履行的期限比较长。大部分情况下,合同履行期随着施工日期的延长而延长,
因此需提前做好延期准备。
(四)监理具有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双重性质
经济合同是监理单位和建设双方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其中明确了双
方的经济投入等金额规定,是双方关注的核心利益所在。而在技术合同中,明确了监理人
员的监理任务和责任,属于社会服务合同的一种。两种合同双重合并的性质,使得水利水
电工程合同的签订更具价值。
二、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执行
(一)现场监理机构组建
总监与主要人员。依据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
总质检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按时进场并认真履职。如更换人员,说明更换人员的理由,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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