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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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防治
每天监测 2 次(昼间、夜间各 1 次),监测 2 天。
4. 纠纷监测
实施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纠纷监测,必要时应跟踪监测多次或进行 24h 连续监测,亦可
使用频谱分析方法进行监测。在现场记录中应补充记录纠纷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并要求
纠纷当事人和现场管理部门人员签字。
5. 监测结果评价
各个点位单独评价,昼间、夜间分别评价,频谱分析按照倍频程中心频率单独评价。
(二)社会生活噪声监测
社会生活噪声监测主要指.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适用范围
内的监测。实施社会生活噪声监测时,应严格执行 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其余受委托进行社会生活噪声监测的,可参照相应标准或技术规定。
1. 点位布设
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敏感建筑物的分布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等合理布设测
点。室内测量点位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0.5m、高于地面 1.2m。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测点。
2. 噪声测量
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噪声设备的运行状态。不得人为
阻止噪声源或在有效测量时间内挑选测量时间。室内测量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
态下测量。室内低频噪声测量时,应将声级计架设在三脚架等支架上测量。测点应离开外
窗 1m 以上,窗户关闭情况下测量。应避开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
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的干扰影响。
3. 验收监测
实施该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严格执行相关验收监测
技术要求,在项目主要设备调查统计时要确认主要声源源强大小、分布及相应降噪措施;
在布设噪声监测点位时应切实注意敏感点的空间分布和楼房的垂直分布:监测期间在正常
经营状态;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天监测 2 次(昼间、夜间各 1 次),监测 2 天。
4. 纠纷监测
实施噪声污染纠纷监测,必要时应跟踪监测多次或进行 24h 连续监测,亦可使用频谱
分析方法进行监测。在现场记录中应补充记录纠纷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并要求纠纷当事
人和现场管理部门人员签字。
5. 监测结果评价
各个点位单独评价,昼间、夜向分别评价,频谱分析按照倍频程中心频率单独评价。
(三)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
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根据监测目的,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技术规定》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90-2004)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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