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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防治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轨道交通噪声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HJ/T.403-2007)。轨道交通车辆段、风亭、冷却塔
            及周边敏感点等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轨道交通夜间时段运行时间不足 1h 的,按照实际运行时间监测等效声级,再折算至

            1h 等效声级值。轨道交通运行密度平均 1h 车流量不足 6 列时,应测量单列车通过时的等
            效声级(同时记录列车通过时间)和背景声级,再根据车流量分布计算 1h 等效声级。轨
            道交通监测同时应记录列车通过时间、列车类型、编组情况。

                 (六)建筑施工噪声监测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
                 监测时应核准施工工艺、施工场地声源位置,并作记录。对不同的施工工艺应分别进

            行测量。对多种施工工艺同步进行的施工场地,应实施连续监测。监测时不应避开施工工
            地车辆进出影响。

                 实施噪声污染纠纷监测,必要时应跟踪监测多次或进行 24h 连续监测。在现场记录中
            应补充记录纠纷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并要求纠纷当事人和现场管理部门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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