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3
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
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
关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
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
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
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
的协作机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
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003
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