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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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海关等部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
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
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
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地方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
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对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无规
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合格予以公布,并对其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
区建设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规定动物疫
病区建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
等对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
调运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
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
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
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国家推进动物疫病净化,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
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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