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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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 ( 出 ) 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4.3 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

            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 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兔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

            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的兔和随机抽取的兔 ( 每车抽 60—100 只 )。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兔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等规定处理。

                 5.3.2.3 现场核查待宰兔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兔,可以急宰。

                 6. 同步检疫

                 6.1 抽检。日屠宰量在 1 万只以上 ( 含 1 万只 ) 的,按照 1% 的比例抽样检查,
            日屠宰量在 1 万只以下的抽检 60 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适当扩大抽检比

            例和数量。

                 6.1.1 肾脏检查。检查肾脏有无肿大、淤血,皮质有无出血点等情况。

                 6.1.2 肝脏检查。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变性、颜色变浅 ( 淡黄色、土黄色 )、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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