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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兔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

           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兔。

               2.2 检疫对象
               兔出血症、兔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兔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 兔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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