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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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2.10 肠道。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

            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6.2.11 肝脏和胆囊。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
            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6.2.12 脾脏。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

            结节等。

                 6.2.13 心脏。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

            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6.2.14 法氏囊 ( 腔上囊 )。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2.15 体腔。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

            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4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 检疫结果处理

                 7.1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家禽的胴体及原毛、绒、

            脏器、血液、爪、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

            5.3.2.1 处理。

                 8. 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

            记录。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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