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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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  对所有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3.6  关闭疫点及周边 13 公里内所有家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3.7  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 21 天内售出的所有家禽及其产品,并销毁处
            理。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分析(附

            件 11)。

                 4.3.8  解除封锁

                 4.3.8.1 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 21 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
            传染源;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

            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

                 4.3.8.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

            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

                 4.3.8.3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 个月后如未发现

            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疫情宣布扑灭后方可重新养禽。

                 4.3.9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5 疫情监测

                 5.1 监测方法包括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5.2 监测对象以易感禽类为主,必要时监测其他动物。
                 5.3 监测的范围

                 5.3.1  对养禽场户每年要进行两次病原学抽样检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对于

            未经免疫的禽类以血清学检测为主;

                 5.3.2 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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