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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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
            织、逐级供应。

                 6.5 所有易感禽类饲养者必须按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当地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6.6 定期对免疫禽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7 检疫监督

                 7.1 产地检疫

                 饲养者在禽群及禽类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到户、到场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屠宰的禽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
            (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厂,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3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

            手续且检疫合格。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 21 天以上,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7.4 监督管理

                 7.4.1 禽类和禽类产品凭检疫合格证运输、上市销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

            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7.4.2 生产、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

            疫合格证。

                 7.4.3 各地根据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需要设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

            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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