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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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
织、逐级供应。
6.5 所有易感禽类饲养者必须按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当地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6.6 定期对免疫禽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7 检疫监督
7.1 产地检疫
饲养者在禽群及禽类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到户、到场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屠宰的禽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
(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厂,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3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
手续且检疫合格。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 21 天以上,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7.4 监督管理
7.4.1 禽类和禽类产品凭检疫合格证运输、上市销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
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7.4.2 生产、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
疫合格证。
7.4.3 各地根据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需要设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
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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