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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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5.3.3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5.3.3.1 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每天进行临床观察,连续 1 个月,病死

           禽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疑似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解除封锁前采样检测 1 次,解除封锁后纳入正常监测范围;

               5.3.3.2 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

           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

           20 份样品,用 RT-PCR 方法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
           考实验室确诊。

               5.5 在监测过程中,国家规定的实验室要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

           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

               5.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

           预报。

               5.7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
           血清学阳性禽,要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并

           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确诊阳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 免疫
               6.1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免疫密度必须达到 100%,抗

           体合格率达到 70% 以上。

               6.2 预防性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6.3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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