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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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3.1.2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内的区域。
3.1.3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公里的区域。
在疫区、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所在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
脉等)。
3.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疫点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
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3.3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3.1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
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
疫区发布封锁令。
3.3.2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3.3.2.1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五);
3.3.2.2 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六);
3.3.2.3 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
彻底消毒(附件七);
3.3.2.4 对发病前 14 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3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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