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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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疫情监测
                 4.1 监测主体: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2 监测方法: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4.3 监测对象:以牛、羊、猪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监测。
                 4.4 监测的范围

                 4.4.1  养殖场户、散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畜及产品。

                 4.4.2 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家

            畜进行重点监测。

                 监测方案按照当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4.5 疫区和受威胁区解除封锁后的监测 临床监测持续一年,反刍动物病原学

            检测连续 2 次,每次间隔 1 个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的强度。

                 4.6 在监测过程中,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
            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

            预报。

                 4.8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免疫

                 5.1 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免疫密度必须达到 100%。
                 5.2 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5.3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5.4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

            织、逐级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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