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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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所有养殖场 / 户必须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建立完整免疫
           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免疫标识等)。

               5.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免疫畜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

           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 / 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及时到场、到户实施检疫。

           检查合格后,收回动物免疫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
           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猪、牛、羊等偶蹄动物进行验证查物,证物
           相符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

           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畜、非屠宰畜异地调运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包括种畜、乳用畜、非屠宰畜时,应当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起运前两周,
           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到达后须隔离饲养 14 天以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

           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饲养。

               6.4 监督管理
               6.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猪、牛、

           羊等偶蹄动物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动物标识运输、销售。

               6.4.2 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

           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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