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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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各地根据防控家畜口蹄疫的需要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家畜及产
            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发现疫情,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6.4.4 由新血清型引发疫情时,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疫区所在县及疫区周围 50
            公里范围内的家畜及产品流动。在与新发疫情省份接壤的路口设置动物防疫监督

            检查站、卡实行 24 小时值班检查;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消毒,对非法运

            输的家畜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4.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口蹄疫

            病(死)畜及产品;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允许,不得随意采样;不得在未经国
            家确认的实验室剖检分离、鉴定、保存病毒。

                 7 保障措施

                 7.1 各级政府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各项防治技术落实到位。
                 7.2 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免疫、监测、诊断、扑杀、

            无害化处理、消毒等防治技术工作经费落实。

                 7.3 各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本技术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

            及时培训和演练应急队伍。

                 7.4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在封锁、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
            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防止人为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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