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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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
           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3.3.3.2 所有易感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3.3.3.3 关闭家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出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
               3.3.3.4 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3.3.3.5 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3.3.6 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4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3.3.4.1 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
               3.3.4.2 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3.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附件八)。
               3.3.6 解除封锁

               3.3.6.1 封锁解除的条件

               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 1 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 14

           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疫情

           监测阴性。
               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 1 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

           察至少 14 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结果为阴性。
               3.3.6.2 解除封锁的程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上述条件审验合格后,由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

           除封锁令。

               必要时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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