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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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性的,方可混群。
                 5.4 净化

                 5.4.1 对种猪场实施猪伪狂犬病净化,净化方案见附件 。

                 5.4.2 种猪场净化标准
                 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5.4.2.1 种猪场停止注苗后(或没有注苗)连续二年无临床病例。

                 5.4.2.2 种猪场连续两年随机抽血样检测伪狂犬病毒抗体或野毒感染抗体监测,

            全部阴性。



                 附件

                                  种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方案



                 一、轻度污染场的净化

                 猪场不使用疫苗免疫接种,采取血清学普查,如果发现血清学阳性,进行确诊,
            扑杀患病猪。

                 二、中度污染场的净化

                 (一)采取免疫净化措施。免疫程序按每 4 个月注射一次。对猪只每年进行

            两次病原学抽样监测,结果为阳性者按病畜淘汰。
                 (二)经免疫的种猪所生仔猪,留作种用的在 100 日龄时作一次血清学检查,

            免疫前抗体阴性者留作种用,阳性者淘汰。

                 (三)后备种猪在配种前后 1 个月各免疫接种一次,以后按种猪的免疫程序

            进行免疫。同时每 6 个月抽血样作一次血清学鉴别检查,如发现野毒感染猪只及
            时淘汰处理。

                 (四)引进的猪只隔离饲养 7 天以上,经检疫合格(血清学检测为阴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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