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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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符合病原学诊断 2.4.1.1、2.4.1.2、2.4.1.3、2.4.1.4、2.4.1.5 之一的;
                 免疫猪符合结果 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 2.4.1.1、2.4.1.2、2.4.1.3、2.4.1.4、

            2.4.1.5 之一的。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

                 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

            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猪瘟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
            到现场诊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初步诊断为疑似猪瘟时,

            应立即对病猪及同群猪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采集病料

            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必要时将样品送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确诊。

                 4.2  确诊为猪瘟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

            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

            据确诊结果,确认猪瘟疫情。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病猪和带毒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猪或带毒猪所在的猪场、屠宰

            厂或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是指疫点边缘外延 3 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

            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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