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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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猪(含驯养的野猪)的饲养、经
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做病
原分离与鉴定。
2.1 流行特点
猪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发病猪和带毒猪是本病的传染源,不同年龄、性别、
品种的猪均易感。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感染猪在发病前即能通过分泌物和排泄物
排毒,并持续整个病程。与感染猪直接接触是本病传播的主要方式,病毒也可通
过精液、胚胎、猪肉和泔水等传播,人、其它动物如鼠类和昆虫、器具等均可成
为重要传播媒介。感染和带毒母猪在怀孕期可通过胎盘将病毒传播给胎儿,导致
新生仔猪发病或产生免疫耐受。
2.2 临床症状
2.2.1 本规范规定本病潜伏期为 3-10 天,隐性感染可长期带毒。
根据临床症状可将本病分为急性、亚急性、慢性和隐性感染四种类型。
2.2.2 典型症状
2.2.2.1 发病急、死亡率高;
2.2.2.2 体温通常升至 41℃以上、厌食、畏寒;
2.2.2.3 先便秘后腹泻,或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
2.2.2.4 腹部皮下、鼻镜、耳尖、四肢内侧均可出现紫色出血斑点,指压不褪色,
眼结膜和口腔黏膜可见出血点。
2.3 病理变化
2.3.1 淋巴结水肿、出血,呈现大理石样变;
2.3.2 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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