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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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做为疫情

           处理的依据。

               4.1  发现或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
           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采样送检。对疑似病羊及同群羊应立即采取隔离、限

           制移动等防控措施。

               4.2  当确诊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

           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病羊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羊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

           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外延 3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

           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 5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4.2.3 扑杀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疫点内的病羊及其同群羊彻底扑杀。

               4.2.4 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羊、扑杀羊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 GB16548 执行;对病羊排泄物

           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均需通过焚烧、密封堆积发酵等方

           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羊、扑杀羊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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