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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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
家协助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多部
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4. 一般(Ⅳ 级)疫情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
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
控工作。
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
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
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
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级
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
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
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
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
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
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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