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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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

            肆只、陆匹、壹佰羽。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
            演出、比赛等。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名和

            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

            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

            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 3 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

            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A)

                 1. 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 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
            只填写为“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

            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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