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538
4cm,白底黑字,大宋字体;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
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
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
(七)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
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
通工具等;
(八)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
第七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
明理由;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及检疫规程等有关要求实施检疫。
第八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
规模化程度、疫情、免疫、动物流通以及屠宰加工等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并做
好记录。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
务水平。
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动物检疫申报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强化动物检疫申报点信息化管理,逐步实
现动物检疫信息电子化管理。
528
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