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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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部统一设计了动
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样式。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填写和使用,特制定
本规范。
一、填写和使用基本要求
1.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者,并
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 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混用无效。
3.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涂改无效。
4.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晰。
5. 不得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6.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A)
1. 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 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
肆只、陆匹、壹佰羽。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
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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