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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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

            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
            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

            于 3 个,中、东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 2 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 1 个。

                 第五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

                 (四)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五)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第六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二)房屋外墙原则上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合署办公的除外;
                 (三)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四)悬挂 “XX 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长 150cm、宽 30cm、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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