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废水处理技术及水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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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国水环境监测问题及优化发展





              要在于企业水污染代价偏低;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体制和成本约束造成
              的政府执法阻力。政府监管漏洞与企业投机心理相互作用,造成了我国在水污染
              防治领域投入高、产出低,难以达到社会公众的期望。鉴于上述情况,我国的水

              污染防治应该突破政府与企业的二维怪圈,积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
              的防治模式,这就需要在水污染防治中推进公众参与,作为弥补当前水污染防治
              体系失灵的外部因素。

                  2. 作为政府依法监管的外部制约
                  目前我国政府仍然是水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的执行主体,而《水污染防治法》
              也赋予了各级政府在这方面的法律义务。然而现实情况是,政府的相关付出缺乏

              具体的、可操作的责任规定与之配合,造成政府这一监管主体的单一化,并引发
              监管上的诸多弊端。赋予社会公众在水污染防治领域的监督权利,调动并保护其
              参与水污染防治的积极性,能够形成政府行为的外部制约,迫使其依法行使自己
              的监管职责。

                  3. 有利于对企业非法排污行为的社会监督
                  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部分企业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下,极容易产生偷排废水的情况。由于政府在监管制度、监管手段以及人力、物
              力投入上的不足,“偷排”行为已经成为排污企业规避政府监管的主要形式。如
              果能调动广大社会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就可以作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
              充,弥补政府在环境监管上的力量不足。

                  (二)社会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的制约因素
                  社会公众参与在我国的水污染防治领域具有重要价值,目前各级政府已经注

              意到这一点,也制定了一些促进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的具体举措,并取得了一定
              的成绩。但仍存在主体力量薄弱、信息不足以及层次低下等问题。
                  1. 政府管理理念相对滞后
                  虽然中央一再强调政府机关要转变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与影响,各级政府仍然持有浓厚的公共事务管理理念,环境
              污染防治领域也不例外。各级政府往往将水污染防治作为独有的管辖范围,而将

              社会公众的参与完全排斥在外。公众在参与水污染防治事务时经常要面对来自政
              府层面的阻力,而不是支持、引导和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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