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废水处理技术及水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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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国水环境监测问题及优化发展





                  3. 环境组织的影响力不足
                  公众参与主体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受到一定限制,《环境保护法》仅授
              予“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
              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针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提起民

              事公益诉讼权利,其他类型的 NGO 或一般自然人并不具备以环境公益诉讼的方
              式行使其环境参与的权利,导致其监督和制约功能大打折扣。同时大部分 NGO
              缺乏相应如经费、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资源支持,使其在环保治理方面的
              号召力、组织能力、影响力等都有限。制度和现状的束缚令大多数环境 NGO 无

              法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普通民众对于维护自身与水环境相关利益可谓难上加难。
                  (二)完善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的建议
                  1.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水资源信息全面及时公开有利于公众充分了解水环境信息,提高其参与积极

              性,配合政府治理和保护行为。首先要明确环境领域可以公开内容的范围,符合
              公开要求的信息政府应主动公开,并完善信息公共程序、加强信息公开监管,拓
              宽信息公共渠道。对于主动申请环境信息的公众,应尽可能减少冗余手续,高效
              地提供公开范围内所需信息。此外,考虑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建议设

              立一个独立监管机构,以确保信息公开的专业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透明度能使
              公众了解区域内水环境状况和相关政策,有效参与环境决策和项目早期评估,既
              减少过程监督和后期改善费用,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众参与的“热度”“广
              度”和“效率”。

                  2. 建立公众参与的效力制度
                  对于公众诉求的处理效力,相应反馈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政府机关应积极
              收集群众对于水环境治理的意见与诉求并谨慎决定是否予以采纳,针对采纳意见
              应制定相应实施计划,未被采纳的应做出相应情况说明。针对一些地方突出的问

              题,政府机关可组织专家论证进行讨论,形成相应意见处理文档并向公众公开。
              在此过程中,政府机关也应不断完善意见和诉求的处理及反馈制度,并建立相应
              激励政策提高公众参与度,逐渐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公众参与效力评价制度。此
              外,受环境影响较大的利益团体可以公推公选产生代表参加政府机构举行的座谈

              会、听证会等行政活动,参与水环境相关决策、项目的制定,提出与地方群体利
              益切合的意见和建议。此举既提高了决策因地制宜的合理性,又使决策落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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