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废水处理技术及水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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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技术及水生态环境保护
             Wastewater Treatment Technology and Wate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到了社会支持。
                 3. 发挥环境保护 NGO 作用
                 政府可通过立法保障环保 NGO 的合法性和社会地位,明确环保 NGO 的设
             立条件、权利义务、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法律责任等,确立环保 NGO 可以以

             主体资格参与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保障 NGO 在
             环保领域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活动的权利,增强组织自主性。发展成熟的环保
             NGO 也可以向政府机构提供水环境治理领域的社会服务,增加地方组织与政府
             沟通交流的机会和渠道。

                 4.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满足诉讼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可满足其他群体的环境公
             共利益,因此应拓宽诉讼主体范围。此外,政府可以借鉴美国“诉前通知”制度
             来防止可能发生的“诉讼爆炸”事件。“诉前通知”即环境利益受损方在提起诉

             讼之前,需要先向违法单位或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发出相应环境损害行为告知书,
             规定违法单位在期限内整改其违法行为,或令环境监督机构采取执法行为制止,
             目的为尽量在诉讼前解决所告知环境问题。如若通知无果或处理效果不理想,则
             受害者可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保障自身环境利益。当前,中国的《环境保护

             法》仅在原则上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实际诉讼仍存在较多程序性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上位法精细化的体系构建,也需要司法单位在日常处理诉讼
             案件时不断进行总结和优化,逐渐形成具有当代中国司法特色、较为完善的环境
             诉讼法。


                 三、工业园区水环境管理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一)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公众参与法规规章落实情况却不容乐观,特别是工业园区企业层面。一是工

             业园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无法有效支撑公众参与。调研发现,
             一些工业园区的环境信息公开和信息平台的打造交流内容相对丰富,能解决实际
             问题,推动产业发展。但由于有关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规制度及配套政策体系
             不健全,工业园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随意性很大。网络抽样调查发现,工业园

             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普遍不高,水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多集中于末端
             污水处理厂排放情况,而缺乏上游排污企业的环境信息。不同园区之间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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