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会计证据链构建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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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of Accounting Evidence Chain in Enterprise Bankruptcy Procedure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会计证据链构建与实务操作


             立性,实现了有效的破产隔离。
                  2. 法律保障与制度支撑
                  信托法为破产隔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模式中,根

             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且信托财产
             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这使得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委托
             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如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

             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
             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
             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

             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
             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
             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些条款从法律层面确保了信托财产的

             独立性,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的破产隔离。
                  破产法在破产隔离机制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一方面,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
             界定和处置规则,明确了哪些资产会被纳入破产清算范围,从而反向界定了基础
             资产在破产隔离中的独立性。例如,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已实现真实销售的基

             础资产不应被视为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另一方面,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规范,
             保障了资产证券化交易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的稳定性,防止因破产程序的不当干
             扰而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在企业破产法中,对于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和处理有详细规定,若基础资产已合法转移至 SPV,就不应再被认定为原始权益

             人的债务人财产,避免被破产清算。
                  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各国对其监管制度也不
             尽相同。在美国,SPV 通常依据《破产法》中的特殊条款设立,以确保其具备破
             产隔离的能力。在监管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

             发行、信息披露等进行严格监管,要求 SPV 遵循相关规定,保障投资者权益。
             在我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常见的 SPV 形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
             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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