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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理论与实践探索
             Exploration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erritorial Spatial Planning



            次级分类法,将分类对象逐次分成有层级的类目,类目间构成并列和隶属关系,
            形成串、并联结合的树状结构;面分类法是根据分类对象各自的特征,分成互不
            相关的面,相互间没有从属关系,不同面不互相交叉、重复,且顺序固定。
                 土地利用分类采用线分类,这样可以满足在不同层次上认识土地利用和以
            不同比例尺进行调查制图的需要,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每个分类层次均应包括所有的土地利用类型,不可保留未被分类的
            土地利用类型。因此,先从大类分起,而后逐级划分。在不同的分类层次上采用
            不同的分类标准,以达到由高级分类到低级分类,土地利用现状类型的内涵逐渐

            加深、外延逐渐变小,层次清楚,关系明晰,概念准确,目的明了。从利用角度
            讲,土地可分为已利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在已利用土地中,又可分为生产用地、
            非生产用地;在生产用地中,再分为农、林、牧用地。
                 第二,线分类法若要很好地予以体现,应该有一个科学的编码系统,实行
            统一的编排顺序。以利于统计汇总,并为建立数据库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创造有利

            条件。
                 (二)土地利用分类的原则
                 当确定了生地利用分类的基本标准之后,分类系统的制定还要遵循如下原则。

                 1. 统一性原则
                 2017 年,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17)发布并实施。土地利用分类采用一、二级 2 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为 12 个一级类,73 个二级类。该标准适用于全国各个地区的土地调查、规划、
            审批、供应、整治、执法、评价、统计、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在使用本标

            准时,也可根据需要,在本分类的基础上续分土地利用类型。
                 全国各地区在制定本地区的分类系统时,要保持上下各级分类系统的统一
            性,省级可在国家土地利用分类一、二级基础上继续分出三级,各地(市),县

            依据实际需要进行再分类,但是前三级需与省统一,地(市)、县的土地利用现
            状分类系统必须与全国,全省的分类系统相一致。这样有利于全国、全省的统一
            管理,也有利于比较分析。
                 2. 系统性原则
                 即分类系统要有一定的系统性,具体要求有;要由总体到局部、同级到低级,

            一般到特殊,由大到小的逐级细分,实行多级续分制;同一类型,要坚持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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