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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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有制与私有制之分化 | 223
力”通过彼此之合作性之发挥而产生远大于各自之单一之发挥的价值或效益
亦即剩余价值之情形,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恒久能力”可以几乎普遍
地通过彼此之合作性之发挥而产生远大于各自之单一之发挥的价值或效益亦
即剩余价值。特别地,笔者看来此种普遍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几乎全部或绝大多数“恒久能力”均可通过与其他“恒久能力”
之合作性之发挥而产生远大于各自之单一之发挥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余价值。
特别地,如果我们将此小节之此部分前文所论的强度足够突出的各项来
自于循环扩张各阶段性意识力间之“回溯”作用的“恒久能力”之某种具有
极高程度之合作性之发挥 --- 特别地,某种来自于或对应于有关社会成员彼
此间之极强的近乎对应于他们彼此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或等同性的泛化性联
系之合作性之发挥纳入考虑范围,则我们很容易看到在所有可能之“恒久能力”
中,唯一可能无法通过与其他“恒久能力”之合作性之发挥而产生远大于各
自之单一之发挥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余价值的“恒久能力”仅为满足某些特
殊条件的来自于组织力对主体性之“回溯”作用的“恒久能力”。而满足这
些条件的来自于组织力对主体性之“回溯”作用的“恒久能力”仅占所有可
能之“恒久能力”中的很小甚至极小一部分,故而在我们将此小节之此部分
前文所论的强度足够突出的各项来自于循环扩张各阶段性意识力间之“回溯”
作用的“恒久能力”之具有极高程度之合作性之发挥纳入考虑范围之情形下,
几乎全部或绝大多数“恒久能力”均可通过与其他“恒久能力”之合作性之
发挥而产生远大于各自之单一之发挥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余价值。
在此我们需要注意,据此书第八章 8.2 小节之有关论述,在此小节之此
部分前文所论的强度足够突出的各项来自于循环扩张各阶段性意识力间之
“回溯”作用的“恒久能力”之具有极高程度之合作性之发挥之情形中,有
关社会成员彼此间之极强的近乎对应于他们彼此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或等同
性的泛化性联系正来自于此章后文将要探讨的“共产态”之群体自发地形成
“公有制”形态之机制。同时,据此章后文之论述,“共产态”之群体自发
地形成“公有制”形态之机制至少部分地依赖于此小节之此部分所探讨的“恒
久能力”之发挥的合作性 26 。故而为了避免所谓的“循环论证”,在此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