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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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将此种“恒久能力”之合作性之发挥纳入考虑范围。
                 进一步地,在我们不将此小节之此部分前文所论的强度足够突出的各项

            来自于循环扩张各阶段性意识力间之“回溯”作用的“恒久能力”之具有极
            高程度之合作性之发挥纳入考虑范围之情形下,在所有可能之“恒久能力”
            中的可能无法通过与其他“恒久能力”之合作性之发挥而产生远大于各自之

            单一之发挥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余价值的“恒久能力”之范围会有所扩大。
            但是我们很容易看到此种范围之扩大仅为少许甚至于微小之扩大,从而我们

            依然可以认为几乎全部或绝大多数“恒久能力”均可通过与其他“恒久能力”
            之合作性之发挥而产生远大于各自之单一之发挥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余价值。
                 其次,大部分“恒久能力”均可以多种                    27  方式或形式通过与其他“恒久

            能力”之合作性之发挥而产生远大于各自之单一之发挥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
            余价值。

                 特别地,任一涉及联系力或来自于诸种意识力间之“抑制”作用的“恒
            久能力”均可通过与其他“恒久能力”之基于“均匀性原理”或广义“均匀

            性原理”之合作性之发挥而产生远大于各自之单一之发挥的价值或效益亦即
            剩余价值。而如此小节之此部分前文之论述所自然彰显的,“恒久能力”之

            基于“均匀性原理”或广义“均匀性原理”之合作性之发挥具有高度之多样
            性 --- 一项可参与此种“恒久能力”之合作性之发挥之活动或过程的“恒
            久能力”可自然地参与很多不同形式之此种活动或过程。进一步地,据本著

            作第三章 3.1 小节对所有“恒久能力”所作之汇总,大部分“恒久能力”均
            为涉及联系力或来自于诸种意识力间之“抑制”作用的“恒久能力”,从而

            大部分“恒久能力”均可以很多种方式或形式通过与其他“恒久能力”之合
            作性之发挥而产生远大于各自之单一之发挥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余价值。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恒久能力”可以几乎普遍地通过彼此之合作性之
            发挥而产生远大于各自之单一之发挥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余价值。

                 其二,多项“恒久能力”之合作性之发挥之活动或过程通常对任意有关
            之“恒久能力”、亦即任意参与此活动或过程之“恒久能力”均有本质之依
            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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