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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有制与私有制之分化 | 241



               自于智力对客体性之“回溯”作用的“恒久能力”外之其他“恒久能力”之
               少量或少许之发挥而产生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余价值,从而构成其对后者的

               剥削和压榨。
                   综上所述即为笔者看来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的雇主个体,特
               别是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对雇员或劳动者个体的剥削和压榨之几种主要之

               具体形式。





                             7.4    共产态会自发形成公有制形态





                   在此章前文之论述的基础上,我们将在此小节论证中的“共产态”群体

               会自发地形成对组织之所产物的高度共享,并进而自发地形成“公有制”形态。



                   7.4.1  恒久能力之合作性之发挥所产生之剩余价值的不可分割性



                   作为我们在此章 7.2 小节之第二部分所论的“恒久能力”之发挥之合作
               性之第一个方面之内涵,多个社会成员个体所可能具备的多项“恒久能力”
               之综合、多样及合作性之发挥,其所产生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余价值通常远

               大于单一社会成员个体的单独一项“恒久能力”在某种单一情形下之发挥所
               产生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余价值,故而只有多个社会成员个体所可能具备的

               多项“恒久能力”之综合、多样及合作性之发挥才能充分而全面地解放和发
               展“恒久能力”此种最为先进和高级形态的生产力,从而社会化生产组织中

               的作为“共产态”之成员个体的“恒久能力”之真正充分之发挥也自然且必
               然地具有某种合作性。

                   进一步地,当多个“共产态”个体在社会化生产组织中综合、多样及合
               作性地发挥各自之“恒久能力”而进行生产活动时,作为我们在此章 7.2 小
               节之第二部分所论的“恒久能力”之发挥之合作性之第二个方面之内涵,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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