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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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主结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323
式,我们至少可依如下两种措施应对雇员或劳动者个体之劳动力普遍地在现
实之资本市场中成为商品。
其一,尽可能地避免现实之资本市场中的雇主个体,特别是企业家或高
级雇主个体不合理地压低有关之雇员或劳动者个体之有关技术性能力的如第
七章 7.3 小节所论之某种意义上的价格。
特别地,此措施与此小节之此部分前文所论的尽可能地提高现实中之
劳动市场的完全竞争性之措施有部分之重合。比如,本质上作为中心共享经
济体或政府之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全社会中的国有企业可以为现实之资本
市场中的雇员或劳动者个体提供与后者所掌握之技术性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岗
位,并且相对于现实之资本市场中的雇主个体,特别是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
体向后者支付显著更高之报酬或薪酬 --- 亦即以显著更高之价格购买后者
的有关之技术性能力。在此种情形下,作为现实之资本市场中的雇主个体,
特别是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之相应的竞争性手段,这些个体将不得不显著
的提高其向其所雇佣之雇员或劳动者个体所支付之报酬或薪酬 --- 亦即以
显著更高之价格购买后者的有关之技术性能力。
其二,依照法律严格且统一地规定现实之资本市场中的雇员或劳动者个
体之工作日,并且严格且统一地限定后者在每个工作日中的工作时间之长度。
最后,作为应对雇员或劳动者个体之劳动力普遍地在现实之资本市场中
成为商品的某种折衷之措施,我们可以适当地赋予现实之资本市场中的雇员
或劳动者个体以一定的剩余索取权 --- 亦即让后者有一定之权利参与分享
其所在之企业所产生的利润或经济剩余。
作为此种措施的具体化,我们既可以系统性地促使现实之资本市场中的
雇员或劳动者个体所得到的报酬或薪酬与其所在之企业所产生的利润或经济
剩余高度地挂勾,也可以强制性地以统一且固定之比例将现实之资本市场中
的各个私营企业所产生的利润或经济剩余部分地分配给此各个企业中的雇员
或劳动者个体之群体。鉴于应设计何种有关之政策主要为一实践之课题,笔
者在此不作更深入之探讨。
综上所述即为一系列笔者看来可行的应对雇员或劳动者个体之劳动力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