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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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质”,此种个体不应有权利在现实之资本市场中作为企业家或高级雇主
            个体以进行创新或创业活动之形式谋求生存与发展。但是,此种个体依然可

            以在现实之资本市场中同时兼作为雇员或劳动者个体与雇主个体、亦即作为
            较低级之雇主个体而对其所管辖之雇员或劳动者个体进行剥削活动并进而造
            成显著或突出之社会危害。

                 其次,如第六章之 6.1 小节及此小节前文所论的,上述现实之资本市场
            中的第二种社会成员个体即为现实之全社会中的自愿脱离社会化生产组织的

            “共产态”个体。特别地,据第三章的有关论述,此种个体不应具有任何第
            Ⅰ型或第Ⅱ型不良“品质”,从而必然不属于上述现实之资本市场中的第一
            个群体,且此种个体也未必因为先天之原因而拥有相当数量之资产或资本。

            同时,此种个体可自然地在现实之资本市场中依“恒久能力”之发挥而有效
            地进行各种创新或创业活动并进而产生剩余价值。而在另一方面,如第六章

            6.3 小节之第四部分及第七章 7.3 小节所论的,作为雇员或劳动者个体之劳动
            力普遍地在现实之资本市场中成为商品的自然之后果或所伴随之效果,此种

            个体也会自然地对其所雇佣之雇员或劳动者个体进行剥削活动亦即攫取后者
            所产生之剩余价值。据上,此种个体可依两种途径获得剩余价值并进而积累

            并占有或拥有相当数量之资产或资本。我们在此需要注意,此种个体之会自
            然地对其所雇佣之雇员或劳动者个体进行剥削活动是现实之资本市场的本质
            且突出之“体制性”弊端,而非源自于此种个体的任何不良“品质”。同时,

            此种个体依“恒久能力”之发挥而进行的有效之创新或创业活动是现实之资
            本市场之发展和进步的源动力,且也和社会化生产组织中之“共产态”个体

            依“恒久能力”之发挥而进行的有效之至少是广义上之创新或创业活动共同
            构成了全社会之发展和进步的源动力。

                 最后,上述现实之资本市场中的第三种社会成员个体必然不属于上述现
            实之资本市场中的第二个群体,同时也未必属于“资本家”形态之范畴。特

            别地,据第三章的有关论述,此种个体均不具备任何“恒久能力”、显著的
            具备第Ⅰ型或第Ⅱ型不良“品质”、或显著的具备第Ⅲ型不良“品质”而同
            时不足够突出地具备任何“恒久能力”--- 故而如第六章之 6.1 小节及此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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