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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Theory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保部门不太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的现象,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责任缺乏承接的机
             构,两者之间摩擦频繁。
                 另外,笔者发现,T 市环保部门与公检部门在打击环境犯罪等方面的联动与
             衔接不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 T 市大气环境执法的前期开展主要是环保

             部门负责,等到企业阻挠执法或妨碍执法时,才由公安部门介入进行强制性执法。
             或者等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才会将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门立案,前期公
             安部门几乎没有参与。二是尚未在发现污染线索、收集环境违法信息方面建立有
             效的联动衔接机制,公安部门的优势难以发挥,双方配合仍存在脱节之处。众所

             周知,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时效性很强,而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手段有限,这使得在
             没有公安机关参与下,阻碍、拖延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证据固定存在困难,且环
             境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可能达不到刑事司法的立案要求,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因此解决环保部门与公检部门的协作执法衔接难题势在必行。

                 (二)对排污企业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不到位
                 排污企业的自动监测系统是环保监测人员的“眼睛”,排污超标与否能够远
             程监控。然而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可能存在造假现象,从自动监测采样到仪
             器仪表自动分析生成数据再到网络传输,每个环节都有做手脚的可能。但是这个

             问题很隐蔽,如果没有大气环境执法人员对企业的现场监测,可能发现不了任何
             问题。然而 T 市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每次覆盖的企业
             数较少。例如,2019 年 T 市环保局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共 133 家,但第一季度仅
             监测了 19 家,完成率为 14.3%。照此频率,一整年堪堪将所有重点排污单位检

             查一遍;但对于企业来说,也只是一年一次的监测频率。这样很容易让企业产生
             侥幸心理,从“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本着问题不容易发现的想法,
             偷偷在自动监测设备动手脚,以超额排放污染物。
                 从执法的规范性角度来说,T 市虽然按照国家“双随机”制度的要求,通过

             “摇号”方式随机抽取环境执法人员以及抽查企业,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
             在执法时间上没有满足随机原则。T 市环保局每季度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或
             日常抽查,通常集中在某一两个月份,没有很好把握“随机”原则。长此以往,
             企业会逐渐摸索出规律,与环境监管人员“躲猫猫”。例如,2019 年第一季度

             的监督性监测中,有 17 家废气重点排污公司都是 3 月监测,1 月和 2 月只分别
             监测了 1 家公司。2018 年第三季度废气监督性监测共检测了 25 家企业,其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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