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P. 76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Theory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解决监管实践中出现的责任
“倒挂”现象。同时合理界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同其他责任者
的连带法律责任。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及监测人员的造假行为入刑,采用刑事追责方式,明确规定了这类行为的犯罪构
成、法律后果及刑罚处罚幅度。此次修正案明确规定这类行为的刑事责任主体,
包括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将此类行为
明确规定为犯罪,直接规定到刑法之中,有助于发挥刑事责任对此类违法行为的
处罚、警示和教育作用。为此,应当借助刑法修改的契机,针对部分上级党政领
导及相关监管主体的不当干预是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的违法现象,按照党管干部
的逻辑,通过党的纪律和规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
虚作假的法律责任机制。例如,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社会生态环
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对其违法不当干预行为要进一步追究
法律责任。
五、推动监管制度进一步创新
2010 年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明
确将环保产业作为发展的重点项目,并配套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的意见》。但必须注意的是,目前政策的关注点仍集中于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层
面,而缺乏针对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再加上中国一直以来对各类
社会机构实施严格的登记和监管制度,偏向管控而缺少引导。回顾发达国家和地
区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发展初期,无一不是提供大力的政策支持,在大力
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新时期,有必要改变以罚为主的监管模式,
不仅需要发挥法律、政策的规范作用,更要进一步强化监测服务行业的自我管理。
尤其是针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不仅聚焦于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更要兼顾对其正确发展的引导。因此,必须立法推动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积极发
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规范的监管机制,使生态
环境监测服务行业的社会力量得到充分挖掘。
(一)激发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自我监管意识
生态环境监测涉及公众利益和权益,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虽然目前中
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