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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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策略研究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资质认定部门可以自
行或者委托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审。从实践而言,无论是国家认监委还是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质上都不直接具备相应的技术评审能力,因此技术评审工作
必然委派或指定相应机构完成,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具有明显的
地位和专业技术优势。在具备了技术审核职能后,政府所属监测机构就不应当与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同时进行市场竞争。参照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现状,应
当促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从日常的基础监测任务中解放出来,
以省以下监测执法垂直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改革政府所属的各级监测机构职责定
位,推动其从供给职能向监管职能发展的转化。
三、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
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
求》等文件中突出了设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专业性
和技术性。政策的法治化一方面要求取消针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
范围限制,另一方面将对市场准入条件的“专业性”要求提升至立法层面。同时,
针对目前各层级、各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准入规范交叉、重叠、冲突的问题,
亟须通过统一立法的形式进行确定。根据各地方的经验,合理地细化和明确相应
的准入条件,统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避免市场准入环
节中的各类不合理的从业限制。
(一)统一设置准入条件
2018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
量管理的意见》中,要求依法对环保方面各类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生态环境监
测的准入制度涉及监测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是否具有承担相应监测任
务的能力,出具的监测数据是否合法有效、监测行业规制是否规范等多方面。为
了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和监测效力,必须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
行业准入制度。参照《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必须对各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的规范,各地方需要按
照备案制度的基础进行市场准入的统一,所有类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
备案程序,在机构所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从实践角度来看,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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