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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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策略研究



              提高市场竞争力,恶意降低竞标成本获得项目后违规操作,进行不正当竞争。
                  从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造假的一些典型案例看,即使算上各类处
              罚,造假的成本也远远低于造假的获利,这是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难以根除的

              重要原因。以《江苏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为例,目前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违
              规、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局限于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资质认定以及几万至几十万
              的罚款,处罚方式手段较为单一,几乎无法对故意违法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产生任何威吓和惩戒作用。参照 2020 年海南省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

              理,针对该年度省内的 9 家以及省外的 11 家问题监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中,要求
              3 家省内和 10 家省外机构自行整改,6 家省内机构和 1 家省外机构限时责令整改,
              制裁措施普遍较轻。



                   第三节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的建议


                  一、明确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定位


                  明确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定位,是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改革和监管
              的核心所在。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市场中作
              为监测服务的主要提供主体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但囿于中国的国情和社会生态环

              境监测机构的发展状况,当前仍要坚持以政府所属监测机构为主的服务供给的逐
              步过渡。
                  (一)明确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体范围

                  多元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要求每一位参与者获得同等的权利,以获得均等的
              机会进行公平竞争。明确并统一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主体范围,让社会
              主体的参与有法可依,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明确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体范围
              不是一个形式,依据不同社会机构的法律主体类别更进一步明确社会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在市场准入、监测活动展开、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后续监管中权利—
              义务的基础才是最终的目的。参照上海市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
              构管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应当以企业法人为主体、社会机构等组织为补充,

              尽可能扩大被认定主体范围。将实际监测能力作为依据,结合各省(市)自身的
              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准入条件,对于非科学、非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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