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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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Theory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主体范围限制应当废除,同时进一步探讨非法人组织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可
能性。
(二)明确面向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放监测项目的范围
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是《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
见》《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等中央层面政策中针对全面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方针。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生存和
发展,离不开一个开放健全的市场。通过研究各地的社会化发展经验可以看出,
在推动市场开放的同时可以从现有的污染源监测、环评监测等项目着手,逐步有
序放开公益性和监督性等监测领域的限制。例如,参照 2021 年 2 月刚刚开始施
行的《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推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参与监测范围更广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的进
一步扩大监测服务社会化范围。
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和制度。必
须以信息公开规范为基础,在中央和地方上对生态环境监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进一步的界
定。各地方确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参与范围需要结合《信息公开条例》《生
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优先考虑,
注意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的保密原则。
二、推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主体职能转变
就目前世界各地的实践发展来看,社会治理行动主体的多元化已经逐步改变
了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唯一垄断地位,将政府和社会力量均作为多元治理主体的
其中之一。而政府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其职能应当发生什么样的转变,政府
与其他社会治理力量之间的关系应当怎样处理,在社会治理中应当发挥什么样的
作用,是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应当同时强调政府的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将政
府所属监测机构从承担日常的生态环境监测职责,逐渐转为负责社会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主体资格认定的技术审核、监测技术创新、治理问题攻关、监测报告审核
等范围。另外,依据环境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不属于面向社会力量开放、涉及生
态安全等监测领域,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承担兜底监测职责,不应当依赖于
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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