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智慧图书馆发展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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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



              陈列和保存版本的目的,而不能用于阅览和其他目的。另外,在 2000 年 12 月
              21 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
              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规定

              使用作品的方式”。
                  透过上述的法律可以看出,馆藏文献数字化实际上仍是模糊区域;因为对现
              有馆藏作品的数字化是否被认为是出于保存版本的需要,是否应该属于《著作权
              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著作权法》未作明确的规定,而这些却取决于数字

              化后数字作品的属性,即如果数字化的这些作品是用来以后取代现有作品,为陈
              列和保存版本之用,那么,这类数字化属“合理使用”,且无须向版权人支付任
              何费用;如果数字化的这些作品是为了读者更方便地使用,甚至是借助网络让更
              多的人共享,则这类数字化明显属侵权。事实上图书馆文献数字化主要还是属于

              后者。因此,要想不侵害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馆藏数字化就必须先征得著作权
              人的许可并付报酬;然而,如果这样的话,那将是费时费力,且目前数字图书馆
              也难以负担,可以说,这对信息资源建设的打击是巨大的。
                  二是知识版权对数据库建设的影响。

                  数据库是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最富有特色的一部分,同样,开发数据库也
              有如何合理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作品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要建立的是非商
              业性数据库(如为教学、科研目的而建的数据库)是可以将作品全部输入数据库
              中的;但如果要建立的是商业性数据库,那么只能将作品的一部分输入数据库。

              一个技术数据库可以输入不同作品的相关段落,也可复制另一数据库的一部分;
              但是一个数据库全部或大部分由“引文”组成,或者摘录与使用了作品最有价值
              的部分,那么这种输入就很难说是合理使用了。
                  现在国内有学者对数字图书馆的法律性质质疑,认为数字图书馆不再是公益

              机构,不应再享有传统图书馆的权利,而应与出版商、销售商等赢利组织一样对
              待。当然反对观点也存在,认为数字图书馆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通过因特网传播渠道,服务更多读者,与传统图书馆的服务宗旨一致,应该是完
              全公益性的。此外,对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性质亦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

              数字图书馆可以少量地、部分收费,因为建立数字图书馆要额外投入大量的资金
              及人力,且服务对象范围更广,对于超出原服务范围的读者可以适当收取少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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