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智慧图书馆发展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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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图书馆发展及建设研究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Smart Library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
             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
             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①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

             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①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

             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
             表的作品;
                 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

             的作品;
                 ④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⑤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
             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⑥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
             作品;
                 ⑦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⑧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
             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
             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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