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智慧图书馆发展及建设研究
P. 63

第三章  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



              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
              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

              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援助贫困有关
              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

              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
              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著作权人没有
              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

              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
              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

              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
              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
              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②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③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

              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④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


                                                                                      51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