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智慧图书馆发展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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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图书馆发展及建设研究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Smart Library
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⑤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
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
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
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
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以下就馆藏文献数字化、数据库开发、网络资源下载 3 方面来分析其所受的
影响。
一是知识版权对馆藏文献数字化的影响。
馆藏文献数字化是网络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图书馆对文献“合
理使用”的免责条款能否延伸到数字图书馆,似乎并不明确。对此问题的看法主
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发表的《数字化环
境下的版权立场》,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学术意义的同时,着重强调“信息是
所有人的”,无论何种形式的信息均应被公共获取,版权不应当成为信息与思想
获取的障碍,也不能仅仅为付得起费用的人所获取,国家或国际版权法中关于合
理使用的规定应做适当修改以使数字化的信息如同印刷本那样可以被平等地获
取;二是代表另一种观点的美国出版协会(PA)发表的报告,该报告声明,图
书期刊的远距离浏览不同于传统的在书店或图书馆的阅读,主张用更强硬的措施
保护版权作品,特别强调“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系统”。
可以说上述两种立场在各国的立法中都有所体现。1998 年美国颁布的《数
字千年著作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在第四部分规定了非营利
性图书馆与档案馆的豁免权,即“允许制作三份复制品,其中包括可以制作数字
复制品,但条件是数字复制品不能向图书馆以外的公众传播”。而澳大利亚公布
的《1999 年版权法修正案》规定,图书馆可以将作品上载到网站,但只能为读
者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同样在中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作为公益性机
构的图书馆享有对馆藏作品的数字化权,但图书馆的这种数字化复制权只能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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