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大数据时代新闻传播的创新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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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大数据时代传统新闻生产的变革
订立的,所以使用了“报刊性质的社会新闻”字眼。它对于我们解决新闻版权问
题提供了两个指引:第一,规定日常新闻和纯属报刊性质的社会新闻没有版权,
或者说至少它的商业权利不受保护。第二,与一般时事性的文章相关的这种政治
表达和社会表达,这样的东西是由各国政府另行制定规则来确定的。我国《著作
权法》在这方面做出了回应:一方面,它继承了《伯尔尼公约》对于时事新闻的
规定。另一方面,其规定“对于那些已经发表的(除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
的作品以外),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时事问题的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实际上就是说,我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不充分保护
跟时事类相关的新闻及文章版的版权,因此如果只是一味的强调新闻信息的版权,
可能并不是十分明智的选择。
对于新闻信息的保护而言,笔者认为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应是让传统媒体对
自身现有的媒体内容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一个新闻信息数据库。因为在《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五条中规定:“数据汇编(数据库),数据和资料的汇
编无论采取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
保护,这种保护不沿袭数据和资料本身。”这也就意味着,新闻信息的数据库是
明确的受到版权保护的。
而且,通过建立新闻信息数据库版权来解决新闻信息的版权问题,还具备有
两点优势。第一,通过建立新闻信息数据库来解决版权问题,我们就不需要有修
法方面的争议,就避免了媒体行业与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冲突。比如说一些传统
媒体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一点私利,有可能会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知情权等。第二,
从实践角度看,目前的互联网媒体获得传统媒体信息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爬虫技
术从数据库中拿取,传统媒体应该在未来用技术更多地实现版权的保护,通过在
数据库里设置必要的规则去保护自己数据库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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