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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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未经评估即转
让的行为,目前虽然司法实践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
况,主要有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所以,未经评估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司法实践中
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2. 进场交易风险
(1)进场前与意向受让方签署意向性协议的风险
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在决定转让股权后,可能会事先和一家或多家潜在意向
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磋商,并签署意向性协议。意向性协议在股权转让进
场交易中是较为敏感的问题。意向性协议的效力认定,应根据协议条款内容以及
协议签署前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不存在任何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
盖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在进场之前与意向受让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原则上是有效
的。但如意向性协议条款签署不当或在协议签署前后处置行为不妥当,可能这种
提前磋商以及签署意向性协议的行为,会被认为存在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
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则意向性协议可能存在据此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2)未进场交易风险
按照国资监管规定,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 31 条规定的
两种情形外(一是涉及主业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
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
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是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
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
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国有股权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
行。对于未进场交易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从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在司法实践
中存在较大差异,未进场交易,股权转让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
(3)信息披露的风险
按照国资监管的规定,国有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信
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如转让方存在隐瞒或虚假披露等情况时,依据交易进展的
不同阶段,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中选通知书发出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前,受让方有证据证明新发现转让方存在未如实披露的问题,进而拒绝签订合同,
转让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股权转让合同已签订,受让方在此时发现转让方
存在重大信息披露不实或未披露的情况,依据具体情况,受让方可以欺诈为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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